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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拟定地方统计工作法规,制定地方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以及县(区)、市直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告制度,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及负责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完成地方性统计调查任务。
(三)统一组织全市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编辑出版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五)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完成省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六)协助管理国家和省统计局设在我市的直属事业机构及县(区)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开展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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