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市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2023年版)的公示》意见和建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我局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公示期为7天),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市统计局反映。
联系电话:0554-6645359
通讯地址:淮南市政务中心A座四楼
附件: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详见表1、表2)
淮南市统计局
2023年11月22日
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1)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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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5359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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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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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5359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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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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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6645359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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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公共服务清单(表2)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统计数据发布 |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统计局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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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
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统计局综合司2023年3月2日下发《2023年统计新闻宣传工作要点》要求,办好第十四届中国统计开放日,坚持公开透明,提升政府统计形象。 |
市统计局执综合核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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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指出: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筹备集中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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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本机构及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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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统计局设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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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
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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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 |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
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设管科及相关专业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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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统计局综合科、各专业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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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
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人口科、农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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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统计局综合科及各相关专业科室、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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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徽统计年鉴》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市统计局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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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统计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
市统计局办公室、大型普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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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市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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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市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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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入规单位申报指导服务 |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134号):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共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 |
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各相关专业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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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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