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热线】淮南市统计局12月16日政风行风热线访谈-介绍新修改《统计法》有关内容
访谈主题:介绍新修改《统计法》
访谈时间:2024年12月16日
访谈嘉宾:章东东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楠楠 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
王思怡 市统计局计算中心科员
访谈地点: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主持人: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现场图片:
发布内容: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中午好。今天,我们政风行风热线邀请到的嘉宾是,淮南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章东东,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江楠楠,市统计局计算中心王思怡。今天,市统计局的同志将围绕新修改《统计法》有关内容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次新修改《统计法》的背景是什么,请介绍一下?
章东东:《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统计法修改工作,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主持人:认真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我市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提升统计能力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的意义是什么?
章东东:新修改《统计法》的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修改统计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此次修改统计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二是修改统计法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制度规定。三是修改统计法是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
主持人:此次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江楠楠: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第一方面: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方面: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第三方面: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方面: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针对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第五方面: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第六方面: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为提高政府统计效能、消除统计调查重复交叉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第七方面: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与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复议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衔接,对有关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四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为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法》规定了“15个不得”的禁止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一旦触碰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5个不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楠楠:一是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4个不得”。《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二是专门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4个不得”。《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三是专门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是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