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内招标采购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和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印发的淮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以下简称“采购限额”),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自行组织的采购。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下1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由局内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非批量、非定点采购项目,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进行采购,相关科室配合,实行采购审批手 续。
第五条 局招标采购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局纪检组长全程参与监督。办公室、监察室及所涉科室指定专人组成项目招标小组,具体负责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承办人员按要求制发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
组织评标、议标,确定采购中标人。技术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聘 请行业专家参加评标。局项目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评标专家身份 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参照本地区相关招 标代理机构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局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 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由局项目招标小组根据具体采购内容、相关 规定,确定初步采购方式,并形成项目招标记录。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项目招标小组研究确定。经招标小组各 成员签字确认的所有招标记录在项目采购结束后,由项目责任单位集中整理存档。
第八条 完成项目招标后,项目招标小组应对中标人信用情 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30日内由项目招标责任单位代表局 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 定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合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 外)。)
第九条 局项目招标小组应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对存在失约或恶意串标等行为投标人一经 查实,3年内不允许参加我局招投标相关活动。
第十条 局项目招标小组应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 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方案、标书、招标过程记录以及各类附件文档等,每年按项目交局办公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局纪检组依本办法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受理举报和投诉。局项目招标小组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书的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凡发生索贿、受贿、泄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涉嫌违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