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涉企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9-10 10:44信息来源:市统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检查主体

法定依据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淮南市统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

5.《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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