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淮南经开区、淮南高新区(山南新区)统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制定和印发淮南市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7日
淮南市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用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条 市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
(二)职责权限:监管、处罚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人员信息:本单位执法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科室、职务、执法过错记录等情况;
(五)执法决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市统计局在设立的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开的内容必须日常维护,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撤销、更新内容。
第七条 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