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15 09:50 来源:市统计局 【字号: 阅读: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国统字〔2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以提高政府统计能力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强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完善基层统计业务规范,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强化基层统计保障条件,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依法加强队伍建设

  (一)健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人员配置。

  省、市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工作,加强日常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着重加强服务业、工业等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专业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督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二)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岗位人员。

  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村(居)委会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

  (三)支持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统计工作。

  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及时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本地区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部门统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

  (四)督促统计调查单位优化配置统计人员。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五)加强辅助调查员管理。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辅助调查员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规范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落实相应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化动态管理机制,发挥辅助调查员对基层统计力量的重要补充作用。探索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力量、规范人员管理的新方法,强化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完善对编制外用工人员的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及县级以下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县级及县级以下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培训工作向基层统计业务人员倾斜,充实丰富统计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基层统计培训质量和效率,不断培养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

  (七)明确基层统计职责任务。

  县级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分析、发布等任务。做好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维护更新工作,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工作。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培训并有计划地对本级、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进行业务培训。推进本地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督促指导管理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工作,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依法审批、管理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级统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为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八)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九)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企业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计机构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切实抓好工作保障

  (十)推动地方政府统计责任落实到位。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持续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对新形势下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十一)加大基层统计经费保障力度。

  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动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二)加强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

  省、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各地将县级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加大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充实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领域的新应用。企业应当及时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

  (十三)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基层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基层统计执法队伍,提高基层执法能力。乡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各级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推动落实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十五)强化督促指导。

  省、市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分类指导,注重落地见效。同时,要做好动态跟踪、节点控制和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力推动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各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情况作为国家统计局对省级统计机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鼓励探索创新。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统计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关系统计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和需要的县、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工作新方法、新模式。

  (十七)做好示范带动。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职责抓好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告。2011年5月24日印发的《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字〔2011〕43号)和2013年2月17日印发的《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国统字〔2013〕7号)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