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淮南市节水统计制度的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贵委《关于申请审批〈淮南市节水统计制度〉的函》(建公用函〔2020〕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该项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机关为淮南市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请贵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实施期间调查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送市统计局统计法规科存档。收集的报表好人分析应认真整理归档。
2020年3月23日
淮南市节水统计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计划用水户。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是调查统计计划用水户用水、节水的基本情况,反映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属于地方统计调查,各计划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
第五条 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计划用水户节水统计报表汇总。
第六条 节水统计数据要保证全面性、系统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 计划用水户要建立健全各项节水制度、节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搜集整理本企业(单位)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节水统计资料。
第八条 计划用水户须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统计员负责节约水统计工作和节水分析工作,报送的节水统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九条 统计报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经市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相关统计指标由市节水监管机构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